原标题:华富成长趋势混合C :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12月22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重要提示......................................................................3一、绪言......................................................................5二、释义......................................................................6三、基金管理人...............................................................12四、基金托管人...............................................................23五、相关服务机构.............................................................30六、基金的募集...............................................................32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3八、基金份额的交易...........................................................3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十、基金的投资...............................................................45十一、基金的业绩.............................................................55十二、基金的财产.............................................................58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59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2十八、风险揭示...............................................................78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0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3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86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7二十五、备查文件.............................................................88附件一.......................................................................89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50号文核准,核准日期为2007年2月5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3月19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管理人2015年8月8日公告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的公告》,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更名为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6、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进行了相应更新,相关内容截止日2023年12月22日。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摘自2023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0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其他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10月31日。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招募说明书: |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月28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2014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第29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国证监 会2014年7月7日公布、自2014年 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 投资者; |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取 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 |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
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日/天: |
指公历日;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
基金募集期限: |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
T日: |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 作日;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业务规则》: |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 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
转托管: |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的业务 |
巨额赎回: |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 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的 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 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 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基金份额类别: |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等 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
A类基金份额: |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
C类基金份额 |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
销售服务费 |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公司副总裁。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兼任华安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
满志弘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CPA。历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安徽省巢湖市(县级)建设委员会科员、政府办秘书、居巢区中庙镇党委委员,巢湖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科员、督查室主任科员、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团地委副书记、副秘书长(正处级),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副部长(正处级),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筹备组正处级领导干部、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少年部调研员(主持工作)、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部长,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建工作部副总经理(中层正职职级)、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合肥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曹华玮先生,董事,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现任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总经理,兼任上海弘赛企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岱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业务管理部(客户受理部)总经理、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风控总监。
查满春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金融学硕士。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合肥分公司职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兼任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陈启明先生,本科学历,会计学硕士。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基金经理。
耿志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国际贸易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专员、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CFA。历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之懿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学历,国际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计算机软件硕士。历任合肥47中学教师,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工程师(部门副职职级)。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李宏升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会计学学士。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陈启明先生,复旦大学会计学硕士,本科学历,证券从业年限十七年。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2010年2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自2014年9月26日起任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14日起任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25日起任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6月18日起任华富成长企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月13日起任华富卓越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3月25日起任华富匠心明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18日起任华富匠心领航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林树财先生,于2007年04月03日至2007年05月12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密先生,于2007年03月19日至2007年07月19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沈雪峰女士,于2007年05月12日至2008年05月17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先生,于2008年03月08日至2009年09月18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德义先生,于2009年09月08日至2013年01月16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光力先生,于2013年10月18日至2015年05月11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翔先生,于2015年05月11日至2017年03月14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龚炜先生,于2012年12月21日至2019年07月17日担任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或联席主席两名,由公募投资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及其他相关议题讨论的主持、形成决议、决议监督实施等具体事务的处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陈启明先生 |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总经理助理 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
尹培俊先生 |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总经理助理 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
曹华玮先生 |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 |
张娅女士 |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兼指 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
陈奇先生 |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 监、基金经理 |
李彬先生 |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副总 监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和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风险管理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风险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了风险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风险管理部:公司设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负责包括基金投资风险监督、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投资组合公平交易及异常交易分析、投资组合绩效归因分析、流动性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等风险控制工作。
(7)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8)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4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04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2、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联系人:王之琪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571-88216888
传真: 0571-88216999
联系人:樊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樊冬、沈文伟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50号文核准,核准日期为2007年2月5日。募集期从2007年3月12日到3月14日止,共募集6,777,723,584.78份,本基金类型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于2007年3月1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若基金管理人和/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本基金已于2007年3月26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6月6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相关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0.1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0.1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0.1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在调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50万元 |
1.5% |
50≤申购金额<200万元 |
1% |
200≤申购金额<500万元 |
0.7% |
申购金额≥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申购份额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
(1)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
赎回费率 |
小于7日 |
1.50% |
7日-1年(含7日) |
0.50% |
1-2年(含1年) |
0.20% |
2年以上(含2年) |
0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日 |
1.5% |
7日≤N<30日 |
0.5% |
N≥30日 |
0 |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一:赎回金额的计算
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人赎回10,000份,则:
|
赎回1 |
赎回2 |
赎回3 |
赎回4 |
持有时间 |
小于7日 |
7日-1年(含 7日) |
1-2年(含1年 |
2年以上(含2 年) |
适用费率 |
1.5% |
0.5% |
0.2% |
0 |
赎回费用 |
180元 |
60元 |
24元 |
0 |
赎回金额 |
11,820.00 |
11,940.00 |
11,976.00 |
12,000.00 |
假定T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人赎回10,000份,则:
|
赎回1 |
赎回2 |
赎回3 |
持有时间 (N) |
N<7日 |
7日≤N<30日 |
N≥30日 |
适用费率 |
1.5% |
0.5% |
0 |
赎回费用 |
180元 |
60元 |
0 |
赎回金额 |
11,820.00 |
11,940.00 |
12,000.00 |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分别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的部分做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重新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自2007年8月8日在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2007年12月3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