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00277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4日 经济刃舞 阅读(122706)

原标题:康弘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康弘药业(00277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名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由董事会批准后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其他委员协商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召集和主持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人才战略、研发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提案报送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工作组;
(四)由战略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原则上,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按本细则第五条处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包括会议记录在内,公司应当保存相关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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