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它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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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个人或法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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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依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明确 “将股份用 于员工持股 计划、股权 激励或者转 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债” “公司为维 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情 形下回购公 司股票的决 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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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二十五)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励约束 机制以及所属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二十五)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励(股权激励) 方案和员工持股计划及所属控股上市公司股 |
依据《深圳 市属国有企 业建立长效 激励机制暂 行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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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二十六)审议批准所属企业管理层和 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二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
权激励计划; (二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及所属企业关于国有 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 的总体方案; (二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
国资监管要 求,明确股 权激励、员 工持股计划 及管理层持 股事项均由 股东大会决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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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 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 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 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 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 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依据《主板 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2023 年 修订)》, 明确补充或 者更正股东 大会提案披 露内容的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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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依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 引》,调整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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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除只有一 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 |
依据《主板 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2023 年 修订)》, 调整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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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管理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管理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
依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 法》,完善 专门委员会 的成员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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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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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对有产权关系的参股、联营、合营等外部 主体提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财务资 助行为;存贷款业务属于主营业务的企 业除外;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 批准公司及控股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有产权 关系的参股、联营、合营等外部主体提供资金 帮助、委托贷款等财务资助行为;存贷款业务 属于主营业务的企业除外;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依据《股票 上市规则》, 明确“为公 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百分之五十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4、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4、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提交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
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 形免于提交 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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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 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通知 时限为董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 规定的程序进行。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时限为董事会 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 同意,召集人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 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完善紧急情 形下董事会 召开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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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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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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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二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确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 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 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 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 保证公司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如有)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 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
依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 —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 (2022 年 修订)》和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 作(2023年 修订)》, 完善利润分 配政策的描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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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四)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 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其中,公司在制 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的独立意见;对于年度报告期盈利但董 事会未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 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进行 详细论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以 |
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在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执行。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相关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当年盈利状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而制定,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现 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2、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 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实施。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该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依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 —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 (2022 年 修订)》和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 作(2023年 修订)》, 完善利润分 配政策的描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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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的独立意见; (七)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 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
5、公司当年盈利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六)其他。 1、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2、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 和监督。 |
依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 —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 (2022 年 修订)》和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 作(2023年 修订)》, 完善利润分 配政策的描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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