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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创业板指数C (013277): 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24年02月04日 经济刃舞 阅读(71295)


原标题:富国创业板指数C : 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富国创业板指数C (013277): 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3年 12月 21日起,至 2024年 1月 1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二座 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及其相关说明《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一和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3年 12月 20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包括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fullgoal.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3年 12月 21日起至 2024年 1月 19日 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二座 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 2024年 1月 19日)后第 2个工作日(即 2024年 1月 23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包括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确定原则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本公告“四、投票方式”中相关说明。

4、授权效力的认定如下: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包括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3年 12月 20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会务常设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二座 27-30层
网址:www.fullgoal.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将于本公告刊登当日(2023年 12月 20日)上午开市起至上午 10:30停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将在计票日(即 2024年 1月 23日)当日开市起停牌,并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30起复牌。

如《议案》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基金变更等相关事项,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并且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及《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按规定披露变更后的《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如《议案》未获通过,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400-888-0688(均免长途话费)咨询。

5、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期间基金业务办理事宜,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 12月 20日

附件一:《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实施变更,内容包括将本基金的类别由股票型指数基金变更为 ETF联接基金,并相应将基金名称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终止 A类基金份额上市,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等条款,增加侧袋机制等事项,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上述《基金合同》变更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变更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终止 A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变更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的说明》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变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 12月 20日


附件二: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证券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X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包括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本表决票可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自制。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证券账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证券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包括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表决截止日为 2024年 1月 19日的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证券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证券账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证券账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证券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的说明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本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00号)核准,并于 2013年 9月 12日成立。

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议案》需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
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
本基金由跟踪创业板指数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通过投资于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即“目标 ETF”)而跟踪创业板指数的 ETF联接基金。

相应的,基金名称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拟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创业板 ETF联接”)。

(二)终止 A类基金份额上市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自 2021年 1月 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A类基金份额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保留 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变更后,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A类基金份额仍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四)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由 1.0%/年降低为 0.30%/年且投资于目标 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由 0.20%/年降低为 0.10%/年且投资于目标 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在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层面不再收取指数许可费。

(五)降低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持续持有期 7日以内 1.5%,持续持有期 7日及以上 0.5%,且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变更后,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持续持有期 7日以内 1.5%,持续持有期 7日及以上不收取赎回费,且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修订后富国创业板 ETF联接(本条目下称“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类别:ETF联接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6、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目标 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主要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8、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目标 ETF为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 ETF的管理。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目标 ETF投资策略、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等详见附件《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9、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10、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1、费率水平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0.30%/年,投资于目标 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0.10%/年,投资于目标 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0.20%/年;
(4)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场外和场内的申购费率相同,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M<100万元 0.12%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08% 0.80%
M≥500万元 1000元/笔  
(5)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均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对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收取的具体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对持续持有 C类基金份额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2、估值方法
(1)目标 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基金份额以目标 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5)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7)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七)其他修改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详见附件《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二、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安排及《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如《议案》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基金变更等相关事项。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落实上述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和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业务办理和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修订后的《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修订后的《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三、本基金变更及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提议本基金变更及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见,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本基金变更及 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预留足够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的准备,并予以公告。



附件:《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草案)》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证券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 A类基金份额进行登记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 C类基金份额进行登记的基金账户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类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 ETF基金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4、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与目标 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65、目标 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且其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66、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五、目标 ETF及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目标 ETF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主要采取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与其他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类型,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 A类和 C类。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00号)核准,自 2013年 8月 12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3年 9月 6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3年 9月 1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1月 1日,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该日起生效,《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202X年 XX月 XX日至 202X年 XX月 XX日,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同意将“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同时终止 A类基金份额上市,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202X年 XX月 XX日,审议《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原《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其他销售机构。投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者通过场外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用,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需缴纳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 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 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10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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