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十 四条第 二款 |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情况。独立董事提名人应 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 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 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 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 果作出声明与承诺。公司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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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 四条第 三款 |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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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 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 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 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在选举 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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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〇八条 |
董事会由 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一人,其中 4名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董事会由 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一人,其中 4名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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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一百一 十条(后 续条款 编号自 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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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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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
新增第 一百一 十一条 (后续 条款编 号自动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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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新增第 一百一 十二条 (后续 条款编 号自动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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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 六十条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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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 一百五 十七条) |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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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六十一 条(原第 一百五 十八条) 第二款 |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特殊情况是指公司 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指按 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提出具体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为正;(2)公司累积可分配 利润为正;(3)审计机构对公司 该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 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 若同时符合上述(1)-(5)项时, 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 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 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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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六十一 条(原第 一百五 十八条) 第三款 |
1、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 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 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 方案,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 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 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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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第一百 六十一 条(原第 一百五 十八条) 第五款 |
(五)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具体规划和计划,应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经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 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 程序: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下列情况 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1) 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 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 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 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 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3) 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 润的情形;(4)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2、确 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 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 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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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六十一 条(原第 一百五 十八条) 第七款 |
(七)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进行 现金分红的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 前述条款所规定比例,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 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 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并由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
(七)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进行 现金分红的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 前述条款所规定比例,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 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 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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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六十五 条(原第 一百六 十二条)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 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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