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首案示范意义重大

2024年01月09日 经济刃舞 阅读(81615)

  安 宁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落地。该案对后续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审结。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

  作为全国首例科创板特别代表人诉讼,该案的顺利审结一方面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的法治化水平,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作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该案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司法实践范本,对后续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具有三方面意义。

  首先,降低投资者维权的诉讼成本,增强投资者维权意识。证券民事诉讼一般具有受损投资者众多、中小投资者占比大、单一原告损失有限、单独诉讼成本较高等典型特征,导致广大投资者在诉讼维权时实际意愿不强。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设置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告确定机制,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名单中的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这样就解决了单个投资者证券纠纷诉讼程序繁琐的问题,以更加便捷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权利保障机制,进一步降低投资者维权的诉讼成本,增强投资者维权意识。

  其次,投保机构高效履职,缩减赔偿周期,提升了诉讼效率。证券群体性纠纷具有涉诉主体范围广、争议问题多且复杂的特征,案件经历一审二审,诉讼流程一般为一年以上。在此次和解案中,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全体投资者统一行使诉权,为调解提供协商便利,极大提升了诉讼效率。例如,从4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收到该案诉讼申请,到12月26日调解结案生效,历时仅八个多月,投资者就获得赔偿,大幅提升了诉讼效率。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首案示范意义重大

  而以和解方式结案的证券集体诉讼,既能够避免刚性判决的负面作用,也能够缩短对投资者的赔偿周期,是双赢的结果。

  第三,特别代表人诉讼这种“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威慑力。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模式下,能够最大限度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聚沙成塔”的赔偿效应能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首案既是创新性尝试,也是示范性引导,集体诉讼制度的成功实践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接下来,这项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逐步迈向常态化。在此过程中,需要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护航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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