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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000661):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2月19日 经济刃舞 阅读(71243)

原标题:长春高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高新(000661):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长)证字[2023]第56-4号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www.ccdachenglaw.com
长春市生态大街 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 A4座 5层
5th Floor A4 Building Mingyu financial plaza 3777 Shengtai Street Jingyue District 130012 Changchun China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长)证字[2023]第56-4号
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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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 431 81862299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年12月13日下午14:00时,本次股东大会于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座27层报告厅召开。经董事长马骥提议,并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同意,由董事、总经理姜云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 12月 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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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7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07人,代表股份共121,117,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033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共计76,758,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034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1 人,代表股份共计44,358,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999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95人,代表股份共计 44,399,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01%。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份41,160股;通过网络投票191人,代表股份44,358,827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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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5.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其中,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计5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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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现场、网络合计 投票情况 121,117,392 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 况 44,399,987 0 0
表决结果:通过。

2. 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 现场、网络合 计投票情况 121,113,892 900 2,600
  中小股东投票 情况 44,396,487 900 2,600
表决结果:通过。

3. 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修改〈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现场、网络合计 投票情况 121,113,792 1,000 2,600
  中小股东投票 情况 44,396,387 1,000 2,600
表决结果:通过。

4.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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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独立 董事制度〉的议案》 现场、网络合计 投票情况 121,113,792 1,000 2,600
  中小股东投票 情况 44,396,387 1,000 2,600
表决结果:通过。

5.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补选公司监 事的议案》 现场、网络合 计投票情况 120,454,288 660,804 2,300
  中小股东投票 情况 43,736,883 660,804 2,3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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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哲 孙小鹏

经办律师:
刘书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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