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东重机: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向广东元元科技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出售资产为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有关报批事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 9号》第四条之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监管指引第 9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优化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之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4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