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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002858):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二次修订稿)

2023年11月06日 经济刃舞 阅读(100338)


原标题:力盛体育: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二次修订稿)

力盛体育(002858):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二次修订稿)

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二次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年 7月 31日出具的《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力盛体育”)会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核实并制作完成问询函回复,并根据要求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披露。

现将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请贵所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回复正文 宋体
对本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 1 ..................................................................................................................................... 3
问题 2 ................................................................................................................................... 48
问题 3 ................................................................................................................................. 100
其他问题 ............................................................................................................................ 171


问题1
本次募投项目之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将开发一款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运动管理平台,通过对用户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提供运动建议和管理服务,该平台将集成社交功能,用户可以在平台上与其他用户交流和分享运动心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动漫游戏开发、互联网销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纪、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文化推广、文化传播、广告设计、代理、发布。发行人的数字体育业务包括校园体育教育。发行人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游戏开发和运营。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发行人及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2)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上述营业范围内的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相关业务的客户类型,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公司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3)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具体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相关情形,是否合法合规;(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从事游戏业务,如是,说明从事游戏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取得游戏业务相关资质,报告期内运营的游戏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游戏上线时间及完成审批或备案时间是否一致,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5)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或涉及教培业务,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政策的要求;(6)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内控制度,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业务,发行人是否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控制度。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发行人及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 (一)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1、“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的规定:“(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2、发行人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网站、APP等互联网载体情况
(1)涉及网站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运营的网站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 主体公司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主要用途/功能 是否为相互依 赖的双边或者 多边主体提供 交互
1 stc2002.com 力盛云动(上 海)体育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沪 ICP备 12001426 号-11 天马赛车场官网
2 chinakarting.cn 力盛云动(上 海)体育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沪 ICP备 12001426 号-8 赛卡联盟运营管理系 统后台
3 lsaisports.com 力盛云动(上 海)体育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沪 ICP备 12001426 号-13 力盛体育官网
4 nio333racing.com 力盛云动(上 海)体育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境外站点(无需 ICP 备案或许可) NIO333FE车队官网
5 nio333racing.cn 力盛云动(上 海)体育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境外站点(无需 ICP 备案或许可) NIO334FE车队官网
6 ctcc.com.cn 上海力盛体育 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 沪 ICP备 10220024 号-1 中国汽车场地职业联 赛(CTCC)官网
7 sqsport.com.cn 江西赛骑运动 器械制造有限 公司 赣 ICP备 18012831 号-1 子公司江西赛骑官网
8 virtualracecontrol.c om 上海擎速赛事 策划有限公司 沪 ICP备 10008693 号-5 赛事管理系统后台
9 gtsupersprint.com 上海擎速赛事 策划有限公司 沪 ICP备 10008693 号-7 GT系列赛官网
10 topspeedchina.com 上海擎速赛事 策划有限公司 沪 ICP备 10008693 号-1 子公司上海擎速官网
11 bfcfia4.com 北京中汽联赛 车文化有限公 司 京 ICP备 15042036 号-1 子公司北京中汽联官 网
12 zzic2018.com 株洲力盛国际 赛车场经营管 理有限公司 湘 ICP备 2022001114号-1 子公司株洲力盛官网
上述运营网站主要用于相关公司及赛事、赛车场、赛车队的宣传推广或内部系统管理后台,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该等网站提供的规则下交互并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该等网站向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服务,亦不涉及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正在运营的 APP及其他互联网载体;正在运营的公众号及小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运营主体 互联网载体 名称 主要功能/用途 是否为相互依赖的 双边或者多边主体 提供交互
1 力盛云动(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号 赛卡联盟 门店宣传推广
2 力盛云动(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号 力盛体育 集团业务综合宣传推 广
3 力盛云动(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号 CKC中国卡丁车锦 标赛 赛事宣传推广
4 力盛云动(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号 上海天马赛车场 赛车场宣传推广
5 力盛云动(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小程序 Raceby卡丁管家 会员系统
6 上海力盛体育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 公众号 CTCC中国汽车场 地职业联赛 赛事宣传推广
7 上海力盛体育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 公众号 TCR汽车系列赛 赛事宣传推广
8 株洲力盛国际赛车场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众号 ZZIC湖南株洲国际 赛车场 赛车场宣传推广
9 北京中汽联赛车文化 有限公司 公众号 北京中汽联赛车场 赛车场宣传推广
10 上海赛赛赛车俱乐部 有限公司 公众号 333club 俱乐部宣传推广
11 上海云动加体育科技 有限公司 公众号 超能卡卡 卡丁车培训宣传推广
上述公众号主要用于相关公司及赛事、赛车场或门店的宣传推广,小程序(raceby卡丁管家)主要用于赛卡联盟的门店会员系统管理。该等公众号及小程序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该等网站提供的规则下交互并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该等互联网载体向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服务,也不涉及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发行人以上情形,均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经营过程中正在运营的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亦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所指的“互联网平台”,也不构成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情形。

此外,发行人赛卡联盟连锁卡丁车馆经营会通过入驻其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如大众点评、美团、抖音等)进行线上销售门店票券或提供服务,涉及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但其不属于“平台经营者”。

发行人通过入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第三方平台名称 销售产品 2020年第三 方平台销售 金额(万元) 2021年第三 方平台销售 金额(万元) 2022年第三 方平台销售 金额(万元) 2023年 1-6月 第三方平台销 售金额(万元)
1 美团(大众点评) 赛卡联盟 门店票券 179.04 171.02 326.24 179.48
2 抖音 赛卡联盟 门店票券 —— 0.39 106.55 51.90
  其中:直播带货金 额 赛卡联盟 门店票券 —— —— 0.36 1.27
3 微信小程序(Raceby 卡丁管家) 赛卡联盟 门店票券 —— —— 0.70 3.10
第三方平台销售合计 —— 179.04 171.41 433.49 234.48  
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 —— 0.89% 0.61% 1.68% 1.29%  
上述通过入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的产品均为发行人自身赛卡联盟门店票券,不存在销售其他公司产品的情况。其中在抖音平台的销售,2022年度及 2023年 1-6月存在直播带货情形,但直播带货销售金额较小,分别为 0.36万元和 1.27万元。相关直播带货情形具体信息如下:

序 号 公司名称 门店 直播平台 直播账号名称 直播运营公司 主播信息
1 株洲力盛国 际赛车场经 营管理有限 公司 赛卡联盟 -株洲国 际卡丁车 场 抖音 ZZIC赛卡联盟株洲 卡丁车俱乐部(抖音 号:ZZIC2019) 公司自身运营 门店工作人员
2 南昌悦赛体 育发展有限 公司 赛卡联盟 -南昌雷 公坳店 抖音 赛卡联盟卡丁车馆 (南昌雷公坳店) (抖音号: KartingLeague_NC) 公司自身运营 门店工作人员
3 武汉力盛威 久体育文化 有限公司 赛卡联盟 -武汉南 国店 抖音 武汉小锅。(抖音号: wuhanxiaoguo) 武汉特划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小锅。(抖 音号: wuhanxiaoguo)
发行人上述直播带货亦均为销售发行人自身赛卡联盟门店票券,不存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过直播带货服务,不存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直播带货相关的平台业务。发行人报告期内直播带货销售金额较小,且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亦未因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运营网站、小程序及公众号,但相关互联网载体主要用于相关公司及赛事、赛车场、赛车队、门店的宣传推广或内部管理,并非作为撮合商户及合作伙伴与其他下游相关方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该等网站提供的规则下交互并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该等载体向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情形,发行人未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发行人赛卡联盟业务存在通过入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方式进行线上销售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中的“平台内经营者”。

3、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网站、APP等互联网载体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海南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国际赛车场项目建成后,主要通过运营该赛车场取得收入,包括赛事运营收入、赛道租赁收入、汽车体验中心收入及赛车手培训收入等,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业务。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建成后,计划将会形成自身的健康运动 APP。该项目的主要收入包括企业用户 AI服务收入、广告收入和商品和服务收入,具体业务模式如下:

序号 收入类型 具体模式 是否为相互依赖的双边或 者多边主体提供交互
1 企业用户 AI服务收 入 该部分收入主要来源于两方面:(1)通过 开发具有对生理数据和运动数据进行监 测和分析等功能的体育算法模型,为下游 健康运动应用软件企业提供体育垂类模 型算法技术支持,获取技术支持及软件服 务等收入;(2)为有员工运动健康方面需 求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大中型企业、工会 组织、学校等)提供硬件、软件及其他服 务,为其搭建内部运动健康平台并获取相 关收入。
2 广告收入 基于本项目健康运动 APP的良好使用体 验,形成一定规模的用户数量,在此基础 上获取外部广告投放的付费收入。
3 商品和服务收入 该项目涉及的运动场景不仅包括跳绳、跑 步、骑行等大众化运动,同时也可以根据 业务发展涵盖太极,瑜伽,拳击等专项类 运动。用户在平台日常的健身运动过程中 会衍生出对相关运动产品或服务的消费 需求。该项目销售的商品主要包括运动手 环、智能跳绳、VR眼镜、智能单车、瑜 伽垫等,上述商品系根据用户需求由公司 自行采购(采用 ODM模式嵌入人工智能 模块)并对外销售。
本项目建成运营后会涉及 APP互联网载体并形成 APP内的商品销售,但仅针对用户健身过程中的衍生需求由公司自行销售,销售的商品均为公司采用 ODM模式生产的自身产品,不存在销售其他公司产品的情况。发行人与用户为交易的当事双方,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该等互联网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并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情形,不存在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提供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情形,故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

(二)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1、发行人参与行业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发行人专注于体育运动业务开展,主要从事体育赛事经营、体育俱乐部经营、体育场馆经营、体育装备制造与销售、市场营销服务以及数字体育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开展业务时不存在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参与行业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2、发行人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中的有关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交易相对人达成的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有关协议;以及(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不存在与交易相对人通过有关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不存在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情形,不存在借助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亦不存在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协议的情形。

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依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体育总局统计数据,在“十三五”的前四年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从 2015年的 1.71万亿元跃升至 2019年的 2.95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4.6%。随着全民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的有序恢复,2021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31,175亿元。发行人 2020年、2021年、2022年度合并报表总收入分别为 2.00亿元、2.81亿元、2.58亿元,相较于体育产业总规模,发行人市场份额较小。

根据前述发行人所处体育行业市场概况,发行人行业内的市场份额占比并未达到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水平,不具备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支配地位,不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三)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亿元人民币。”
发行人 2020年、2021年、2022年度合并报表总收入分别为 2.00亿元、2.81亿元、2.58亿元。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 4亿元人民币的经营者进行集中的情况,故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因此无需履行相关申报义务。

(四)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
根据《反垄断指南》的相关规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鉴于发行人赛卡联盟业务会通过入驻其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如大众点评、美团、抖音等)进行线上销售门店票券或提供服务,涉及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内在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并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情形,亦未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发行人不属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上述营业范围内的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相关业务的客户类型,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公司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从事上述营业范围内的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1、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从事上述营业范围内的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
(1)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从事上述营业范围内的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运营网站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 主体公司 网站备案/ 许可证号 主要用途/ 功能 运作模式 是否收集个 人数据 是否从事互 联网数据服 务、数据处 理和存储服 务相关业务
1 stc2002.com 力盛云动 (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沪 ICP备 12001426号 -11 天马赛车 场官网 供用户浏览网页信 息,无需用户注册, 也不会对用户信息、 数据进行收集、处理 和存储。
2 chinakarting .cn 力盛云动 (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沪 ICP备 12001426号 -8 运营管理 系统后台 作为公司管理系统后 台,内部用于卡丁车 场馆经营业务的管理 运营。
3 lsaisports.co 力盛云动 沪 ICP备 力盛体育 供用户浏览网页信
序号 域名 主体公司 网站备案/ 许可证号 主要用途/ 功能 运作模式 是否收集个 人数据 是否从事互 联网数据服 务、数据处 理和存储服 务相关业务
  m (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12001426号 -13 官网 息,无需用户注册, 也不会对用户信息、 数据进行收集、处理 和存储。    
4 nio333racin g.com 力盛云动 (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境外站点 (无需 ICP 备案或许 可) NIO333FE 车队官网 供用户浏览网页信 息,无需用户注册, 也不会对用户信息、 数据进行收集、处理 和存储。
5 nio333racin g.cn 力盛云动 (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境外站点 (无需 ICP 备案或许 可) NIO334FE 车队官网 供用户浏览网页信 息,无需用户注册, 也不会对用户信息、 数据进行收集、处理 和存储。
6 ctcc.com.cn 上海力盛体 育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 沪 ICP备 10220024号 -1 中国汽车 场地职业 联赛 (CTCC) 官网 供用户浏览网页信 息,无需用户注册, 也不会对用户信息、 数据进行收集、处理 和存储。
7 sqsport.com. cn 江西赛骑运 动器械制造 有限公司 赣 ICP备 18012831号 -1 子公司江 西赛骑官 网 供用户浏览网页信 息,无需用户注册, 也不会对用户信息、 数据进行收集、处理 和存储。
8 virtualracec ontrol.com 上海擎速赛 事策划有限 公司 沪 ICP备 10008693号 -5 赛事管理 系统后台 在赛事举办期间,用 于赛事控制中心向设 备终端单向下发赛道 实时指令(如红黄旗、 回 P房等);仅限工 作人员作为管理员内 部登录,不涉及外部 用户。
9 gtsupersprin t.com 上海擎速赛 事策划有限 公司 沪 ICP备 10008693号 -7 GT系列 赛官网 供用户浏览网页信 息,无需用户注册, 也不会对用户信息、 数据进行收集、处理 和存储。
10 topspeedchi na.com 上海擎速赛 事策划有限 公司 沪 ICP备 10008693号 -1 子公司上 海擎速官 网 供用户浏览网页信 息,无需用户注册, 也不会对用户信息、 数据进行收集、处理 和存储。
11 bfcfia4.com 北京中汽联 赛车文化有 京 ICP备 15042036号 子公司北 京中汽联 供用户浏览网页信 息,无需用户注册,
序号 域名 主体公司 网站备案/ 许可证号 主要用途/ 功能 运作模式 是否收集个 人数据 是否从事互 联网数据服 务、数据处 理和存储服 务相关业务
    限公司 -1 官网 也不会对用户信息、 数据进行收集、处理 和存储。    
12 zzic2018.co m 株洲力盛国 际赛车场经 营管理有限 公司 湘 ICP备 2022001114 号-1 子公司株 洲力盛官 网 供用户浏览网页信 息,无需用户注册, 也不会对用户信息、 数据进行收集、处理 和存储。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运营公众号、小程序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运营主体 互联网 载体 名称 主要功能/用途 运作模式 是否收集 个人数据 是否从事互联网数 据服务、数据处理和 存储服务相关业务
1 力盛云动 (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公众号 赛卡联盟 门店宣传推广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 微信用户展示品牌信息; 无需用户注册,也不会对 用户信息、数据进行收 集、处理和存储。
2 力盛云动 (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公众号 力盛体育 集团业务综合 宣传推广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 微信用户展示品牌信息; 无需用户注册,也不会对 用户信息、数据进行收 集、处理和存储。
3 力盛云动 (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公众号 CKC中国卡丁 车锦标赛 赛事宣传推广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 微信用户展示品牌信息; 无需用户注册,也不会对 用户信息、数据进行收 集、处理和存储。
4 力盛云动 (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公众号 上海天马赛车 场 赛车场宣传推 广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 微信用户展示品牌信息; 无需用户注册,也不会对 用户信息、数据进行收 集、处理和存储。
5 力盛云动 (上海)体 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小程序 Raceby卡丁管 家 会员系统 用于卡丁车场馆经营,需 要用户注册,会收集、存 储用户手机号码,作为识 别车手和用户的信息。
6 上海力盛体 育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 公众号 CTCC中国汽 车场地职业联 赛 赛事宣传推广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 微信用户展示品牌信息; 无需用户注册,也不会对 用户信息、数据进行收 集、处理和存储。
7 上海力盛体 公众号 TCR汽车系列 赛事宣传推广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
序号 运营主体 互联网 载体 名称 主要功能/用途 运作模式 是否收集 个人数据 是否从事互联网数 据服务、数据处理和 存储服务相关业务
  育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     微信用户展示品牌信息; 无需用户注册,也不会对 用户信息、数据进行收 集、处理和存储。    
8 株洲力盛国 际赛车场经 营管理有限 公司 公众号 ZZIC湖南株洲 国际赛车场 赛车场宣传推 广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 微信用户展示品牌信息; 无需用户注册,也不会对 用户信息、数据进行收 集、处理和存储。
9 北京中汽联 赛车文化有 限公司 公众号 北京中汽联赛 车场 赛车场宣传推 广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 微信用户展示品牌信息; 无需用户注册,也不会对 用户信息、数据进行收 集、处理和存储。
10 上海赛赛赛 车俱乐部有 限公司 公众号 333club 俱乐部宣传推 广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 微信用户展示品牌信息; 无需用户注册,也不会对 用户信息、数据进行收 集、处理和存储。
11 上海云动加 体育科技有 限公司 公众号 超能卡卡 卡丁车培训宣 传推广 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 微信用户展示品牌信息; 无需用户注册,也不会对 用户信息、数据进行收 集、处理和存储。
根据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互联网载体情况可知,除发行人Raceby卡丁管家小程序存在收集用户手机号码作为识别信息的情形外,其他涉及的互联网载体不存在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形;同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提供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

2、本次募投是否从事上述营业范围内的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
(1)本次募投项目之一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涉及从事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海南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国际赛车场项目建成后,主要通过运营该赛车场取得收入,包括赛事运营收入、赛道租赁收入、汽车体验中心收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旨在开发一款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运动管理平台,并形成一款健康运动 APP,通过收集存储并分析用户的生理数据例如心率、血氧饱和度、皮肤温度等结合运动数据例如锻炼时间、锻炼频次、运动量、运动姿势等,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运动建议和健康管理服务,因此本项目涉及从事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相关业务。

(2)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实施主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经营合法合规
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人工智能数字体育 项目业务类型 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
1 企业用户 AI服务 该部分业务主要包括两方面:(1)通过开发具有对生理数据和运动 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等功能的体育算法模型,为下游健康运动应用 软件企业提供体育垂类模型算法技术支持,获取技术支持及软件服 务等收入;(2)为有员工运动健康方面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大 中型企业、工会组织、学校等)提供硬件、软件及其他服务,为其 搭建内部运动健康平台并获取相关收入。
2 广告业务 基于本项目健康运动 APP的良好使用体验,形成一定规模的用户 数量,在此基础上获取外部广告投放的付费收入。
3 商品和服务销售 用户在本项目健康运动 APP日常的健身运动过程中会衍生出对相 关运动产品或服务的消费需求,由公司通过 APP直接对用户销售。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尚在投入和建设阶段,并未开始对外开展业务。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截至 2023年 7月 6日,项目实施主体上海盛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因日常经营和项目实施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其经营合法合规。

(二)相关业务的客户类型,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公司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1、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会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推广、线上销售,客户类型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raceby卡丁管家)用于卡丁车场馆经营,需要用户注册,将会收集、存储用户手机号码,作为识别用户的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主体名称 相关业务载体 主要业务 内容 收集、存储个 人数据主要 内容 存储位 置 是否涉为 客户提供 个人数据 存储及运 营的相关 服务 是否对相 关数据挖 掘及提供 增值服务
1 力盛云动 (上海)体 育科技股 份有限公 司 自营微信小程 序(Raceby卡丁 管家) 用于卡丁 车场馆经 营,作为识 别车手和 用户的信 息。 需要用户注 册,收集、存 储用户手机 号码识别信 息 阿里云
发行人上述收集、存储个人数据仅为手机号码,作为用户的识别信息,截至 2023年10月30日共收集124,757条用户手机号码信息;该情形系实现相关互联网线上销售业务目的的必要环节,相关数据的范围未超过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会未经个人用户同意将前述个人数据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此外,发行人子公司赛卡联盟卡丁车门店还会通过入驻其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如大众点评、美团、抖音等)进行线上销售门店票券或提供服务,相关互联网数据的收集和存储均由第三方平台负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涉及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

综上,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客户类型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除自营微信小程序“Raceby卡丁管家”存在收集用户手机号码作为识别车手和用户信息以实现线上销售外,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2、本次募投项目之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相关情况
根据上述“问题 1”回复之“二、(一)、2”中关于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可知,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客户类型包括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建设完成后,会形成一款健康运动 APP,产生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在个人用户注册时将收集手机号码、年龄、身高、体重等个人信息,在运动使用过程中会记录、存储用户生理、运动数据,通过对用户生理数据和运动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提供个性化的运动建议和健康管理服务。因此,项目建成运营后,将会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建设完成后,将严格按照上述行业监管法规要求,根据用户使用的功能和授权,收集合理且必要个人数据,并安全存储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未来会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正式对外开展业务前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工信部在 2023年 8月 4日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先履行备案手续后再开展业务。因此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形成的健康运动 APP产品,上线前需要履行 APP备案手续。

目前,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尚处在筹备建设阶段,暂未获取上述许可或备案;项目实施主体上海盛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随着项目实施、推进的进度,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上述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上海盛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充分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增值电信业务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公司在 APP上线运营、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义务和责任;2、公司将依法依规实施人工智能数字体育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涉及对信息的挖掘和增值服务相关业务,未来将按要求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资质,确保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具体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相关情形,是否合法合规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中可能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的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6家子公司、3家分公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能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的公司及其实际经营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可能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的经营范围 是否实际经营所 列经营范围业务 是否实际经营影 视文化传媒领域 业务
1 发行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纪,体育经纪人服 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 理,广告发布 除为赞助商(合作 方)提供宣传权益 中包含广告相关 服务外,未实际经 营其他所列经营 范围业务
2 上海优马好盛汽车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演出经纪,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 体育经纪人服务
序号 公司名称 可能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的经营范围 是否实际经营所 列经营范围业务 是否实际经营影 视文化传媒领域 业务
3 上海赛赛赛车俱乐 部有限公司 组织赛车培训、比赛、表演,各类广告的设计、 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体育经纪 除为赞助商(合作 方)提供宣传权益 中包含广告相关 服务外,未实际经 营其他所列经营 范围业务
4 上海力盛体育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各类广告 除为赞助商(合作 方)提供宣传权益 中包含广告相关 服务外,未实际经 营其他所列经营 范围业务
5 上海云动加体育科 技有限公司 体育经纪人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许可项目:演出经纪
6 上海天马体育发展 有限公司 体育经纪人服务
7 武汉盛博智营销策 划有限公司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8 上海盛冠汽车科技 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
9 海南智慧新能源汽 车发展中心有限公 司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纪;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 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10 株洲力盛国际赛车 场经营管理有限公 司 广告设计
11 北京中汽联赛车文 化有限公司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
12 广州盛久睿邦营销 策划有限公司 广告业;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 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 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 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文化推广(不含许 可经营项目);文化传播(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13 上海擎速赛事策划 有限公司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
14 上海盛硅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数字广 告发布
15 广东赛力汽车营销 策划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国内广告;影视节 目制作
16 宁波赛卡体育文化 有限公司 游艺娱乐活动;歌舞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体育经纪人服务; 广告发布
17 南昌悦赛体育发展 有限公司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
序号 公司名称 可能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的经营范围 是否实际经营所 列经营范围业务 是否实际经营影 视文化传媒领域 业务
18 宜昌赛卡体育文化 发展有限公司 文艺创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 代理,广告制作
19 上海盛冠汽车科技 有限公司青浦分公 司 广告设计、代理
公司报告期内始终围绕体育赛事领域开展业务,作为赛事的运营方,在大型赛事的市场宣传、市场引导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这也是合作方(或赞助商)与发行人合作的重要原因之一。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合作方(赞助商)签署的相关协议,会约定合作方(赞助商)向发行人支付赞助费,发行人向合作方(赞助商)提供市场宣传权益等相关服务,宣传权益主要内容包括:(1)为合作方(赞助商)提供冠名权、颁奖权、授予称号;(2)在官方杂志、官方网站、电视转播及媒体采访出现品牌名称或商标标识。发行人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要求做相关赛事的录制和剪辑,并授权相关电视台进行播放,播放中需要按照与合作方(赞助商)的协议约定,对其品牌名称或商标标识进行展出,发行人不直接参与相关节目的制作和播出;(3)在赛事中提供展示区、展示位置;(4)在赛车场、赛道、赛车车身及赛车服指定位置为客户张贴广告等。

张贴广告的内容及其设计主要由客户提供,除少量广告制作由客户完成外,大部分广告制作由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指定位置的广告位。因此,公司广告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广告发布服务。由于公司与合作方(赞助商)相关协议中未就各类宣传权益价格进行单独约定,故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广告相关收入难以从相关收入中单独区分。

发行人及其员工通过抖音、腾讯体育等视频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系为通过网络实现引流获客和推广业务的目的;各视频平台播放的发行人关于赛事的相关视频均由发行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制作,且发行人上述过程中未产生直接经营收入,发行人亦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在围绕体育赛事运营等主营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为合作方(赞助商)提供宣传权益,涉及广告相关服务。但发行人自身不专业从事广告制作、设计、代理业务,均为采购外部第三方服务;发行人涉及的广告发布服务,系根据合作伙伴传媒领域业务。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经营范围中不存在市场准入禁止的情况;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纪”“网络游戏”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许可准入的事项,但发行人并未实际经营上述业务。

为进一步凸显主营业务,结合上述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发行人拟对上述可能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公司的经营范围进一步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变更前相关经营范围 变更后相关经营范围
1 发行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纪, 体育经纪人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 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发布 体育经纪人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 理,广告发布
2 上海优马好 盛汽车文化 传播有限公 司 演出经纪,广告设计、代理,广告 制作,广告发布,体育经纪人服务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体 育经纪人服务
3 上海赛赛赛 车俱乐部有 限公司 组织赛车培训、比赛、表演,各类 广告的设计、制作、利用自有媒体 发布、体育经纪 组织赛车培训、比赛、表演,各类广告的设 计、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体育经纪
4 上海力盛体 育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各类广告 设计、制作各类广告
5 上海云动加 体育科技有 限公司 体育经纪人服务;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制作;许可项目:演出经纪 体育经纪人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 作;
6 上海天马体 育发展有限 公司 体育经纪人服务 体育经纪人服务
7 武汉盛博智 营销策划有 限公司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8 上海盛冠汽 车科技有限 公司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
9 海南智慧新 能源汽车发 展中心有限 公司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纪;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告设计、 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 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 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10 株洲力盛国 际赛车场经 营管理有限 公司 广告设计 广告设计
序号 公司名称 变更前相关经营范围 变更后相关经营范围
11 北京中汽联 赛车文化有 限公司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 制作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
12 广州盛久睿 邦营销策划 有限公司 广告业;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 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 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 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 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文化推广(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文化传播(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广告业;
13 上海擎速赛 事策划有限 公司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
14 上海盛硅科 技发展有限 公司 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 代理;数字广告发布 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数 字广告发布
15 广东赛力汽 车营销策划 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国内 广告;影视节目制作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国内广告;
16 宁波赛卡体 育文化有限 公司 游艺娱乐活动;歌舞娱乐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体育经纪 人服务;广告发布 体育经纪人服务;广告发布
17 南昌悦赛体 育发展有限 公司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
18 宜昌赛卡体 育文化发展 有限公司 文艺创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19 上海盛冠汽 车科技有限 公司青浦分 公司 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设计、代理
同时,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报告期内专注于主营业务,未实际从事影视文化传媒领域业务,且经营规划中亦不包括影视文化传媒领域相关业务。

上述已删除的经营范围和“体育经纪人服务”,发行人未实际经营相关业务。针对“体育经纪人服务”营业范围,鉴于“体育经纪人服务”与公司现有体育俱乐部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并且未来随着国内汽车运动市场发展和不同梯次赛车手商业价值大幅提升,发行人将来可能为赛车手提供体育经纪人服务,以巩固和提升其在国内汽车运动赛事的行业地位。2015年,发行人即组织部分员工参加体育经纪人相关培训,并有6人通过了体育经纪人执业资格考核,具有从事体育经纪人服务的人才储备,由于《经纪人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4月份被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废止,故目前从事该业务已无需行政审批或许可,因此对该经营范围予以保留。针对广告相关营业范围,公司在体育赛事经营、体育场馆经营等业务中涉及为合作方(赞助商)提供宣传、推广服务,涉及广告相关服务内容,该业务模式未来仍会延续,考虑合作方(赞助商)对宣传、推广权益的重视和实际需要,为便于公司继续围绕体育赛事运营等主营业务开展外部合作,发行人对广告相关经营范围予以保留。发行人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照前述经营范围调整的方案,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变更相关主体的经营范围,并办理变更登记。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仅经营范围涉及影视传媒文化相关领域,但实际未开展相关业务,且发行人经营规划中亦不包含影视文化传媒领域相关业务,后续将根据上述经营范围调整方案变更相关主体经营范围;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涉及禁止准入或许可准入事项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传媒业务,业务经营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开展影视文化传媒领域相关业务的情形。

(二)募投项目不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 项目情况 是否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
1 海南新能源汽车体 验中心国际赛车场 项目 新建国际体验赛道、赛事综合楼 &围场区、品牌体验中心、安全 驾驶培训中心、车队俱乐部等设 施 不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
2 人工智能数字体育 项目 开发一款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健 康运动管理平台,通过对用户的 生理数据和运动数据的监测和分 析,提供个性化的运动建议和健 康管理服务 不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不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
根据上述情况,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均不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募投项目不存在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一、禁止准入类”、“二、许可准入类”之“(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相关业务的情形,不涉及负面清单的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项目。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募投项目均不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且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相关情形。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从事游戏业务,如是,说明从事游戏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取得游戏业务相关资质,报告期内运营的游戏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游戏上线时间及完成审批或备案时间是否一致,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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