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30086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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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圣元环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0月)

圣元环保(30086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0月)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
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
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八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 监事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
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
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
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
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
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
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知公司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
司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
研;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
定书》,聘请其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和调研,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也可通过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调研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控制审计风险所采取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
度。

第十七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等文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
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
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
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
分。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
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
证券监管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0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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